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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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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刘雪鹏、董海瑞、郭珊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冀。 委托代理人周平,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鹏,男。 原审被告董海瑞,男。 原审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冀。

委托代理人周平,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鹏,男。

原审被告董海瑞,男。

原审被告郭珊珊,女。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雪鹏、原审被告董海瑞、郭珊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辉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同刘雪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