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8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负责人周学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张亚东,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海,男。 委托代理人刘文方,男。 原审被告朱桂英,女。 委托代理人高中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男。 原审被告郑阳昌,男。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兆海、原审被告朱桂英、郑阳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同刘兆海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用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