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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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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甲,男,1954年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57号

原告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

被告某甲,男,1954年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新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