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57号
被告杨某某,女,1955年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谢新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