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78号
原告杨玉枝,女,1967年生,汉族。
被告魏延昌,男,1964年生,汉族。
原告杨玉枝诉被告魏延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玉枝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延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杨玉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玉枝撤回对被告魏延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玉枝负担。
审判员 王亚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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