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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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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与陈贵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小字第18号 原告李海军,男,1977年生,汉族。 被告陈贵胜,男,1959年生,汉族。 原告李海军诉被告陈贵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宝民小字第18号

原告海军,男,1977年生,汉族。

被告陈贵胜,男,1959年生,汉族。

原告海军诉被告陈贵胜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贵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海军诉称,陈贵胜自2012年起在其兽药店购药,起初以现款购买。后开始赊欠。截至2014年5月15日,共欠款10195元,有欠条为证。请求陈贵胜偿还原告李海军借款1019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贵胜承担。

被告陈贵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

原告李海军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海军身份情况;

收据一份,证明被告陈贵胜欠原告李海军药款10195元的事实;

被告陈贵胜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海军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15日,被告陈贵胜向原告李海军出具收据一张,收据内容显示:“收据,今欠李海军药款10195元正,陈贵胜”。此后,原告李海军向被告陈贵胜催要欠款未果,双方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陈贵胜出具的收据上写明欠款时间及欠款金额10195元,可以认定陈贵胜欠款属实。陈贵胜应偿还李海军欠款10195元,因此,李海军请求陈贵胜偿还欠款101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贵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贵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军借款10195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贵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新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