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983号
原告朱荣,女,1956年生,汉族。
被告李梗,女,1952年生,汉族。
原告朱荣诉被告李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朱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荣撤回对被告李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朱荣负担。
审 判 长 谢新伟
人民陪审员 李昆行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裴林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