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27号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郑学农,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传政,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文荣因与被上诉人杨振英、原审被告延津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文荣与杨振英达成调解协议,张文荣于2015年8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文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文荣撤回起诉; 三、准许张文荣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张文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张文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