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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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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荣因与杨振英、原审被告延津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荣,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英,女。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津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郑学农,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荣,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英,女。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延津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郑学农,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传政,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文荣因与被上诉人杨振英、原审被告延津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文荣与杨振英达成调解协议,张文荣于2015年8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文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文荣撤回起诉;

三、准许张文荣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张文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张文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媛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