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职进喜。 法定代理人郭连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职静霖。 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职进喜与被上诉人职静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职进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职进喜负担。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