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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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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静霖与职进喜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职进喜。 法定代理人郭连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职静霖。 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职进喜与被上诉人职静霖所有权确认纠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职进喜。

法定代理人郭连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职静霖。

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职进喜与被上诉人职静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职进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职进喜负担。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