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26号 代表人刘开平,公司经理。 上诉人岳海营因与被上诉人蒋中丰、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2)济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26日10时1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岳海营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岳海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上诉人岳海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