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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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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应春与被上诉人杨小邓、原审原告闫小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应春。 委托代理人冷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邓。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应春。

委托代理人冷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邓。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建富,系被告杨小邓父亲。

原审原告小红

上诉人尹应春与被上诉人杨小邓、原审原告闫小红合同纠纷一案,尹应春于2015年12月1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小邓支付其转让款232万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尹应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应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冷松、王红梅、被上诉人杨小邓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杨建富到庭参加了诉讼,闫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尹应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