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11号 委托代理人冷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建富,系被告杨小邓父亲。 上诉人尹应春与被上诉人杨小邓、原审原告闫小红合同纠纷一案,尹应春于2015年12月1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杨小邓支付其转让款232万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尹应春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应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冷松、王红梅、被上诉人杨小邓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东、杨建富到庭参加了诉讼,闫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尹应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