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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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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承刚与被上诉人范继堂、被上诉人张长青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承刚,又名李成刚、李进才,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继堂,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青,男,1959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承刚,又名李成刚、李进才,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继堂,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长青,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承刚与被上诉人范继堂、被上诉人张长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李承刚于2014年11月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范继堂支付其16万元,对合伙财产清算并按出资比例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李承刚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承刚、被上诉人范继堂、被上诉人张长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上诉人李承刚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