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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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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史红艳与被上诉人李小霞、原审被告史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红艳,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霞,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胜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红艳,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艳冬,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霞,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史永红,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史红艳被上诉人李小霞、原审被告史永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李小霞于2014年10月2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和史永红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史红艳和史永红返还房款100000元及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史红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红艳的委托代理人郑艳冬、被上诉人李小霞的委托代理人欧胜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史永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史红艳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