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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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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因与上诉人张桀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95号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代表人马骙,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95号

(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

代表人马骙,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张桀,曾用名张杰,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雷,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因与上诉人张桀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上诉人张桀均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00770号、(2015)济民一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上诉人张桀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2015)济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预交20元,上诉人张桀预交2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审 判 员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