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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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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卢玉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 代表人刘宪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整风,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玉红 上诉人中国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

代表人刘宪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整风,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玉

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卢玉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卢玉红于2015年2月6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工资8577.03元及经济补偿金27160.59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整风、孔知时,被上诉人卢玉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源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