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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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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方宇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小会、赵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方宇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田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威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方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王田磊,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威。

委托代理人李迪,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方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小会、赵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郑州方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郑州方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济中民三终字1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审理中,郑州方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方宇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方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方宇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宇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方宇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方宇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370元,由方宇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方宇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