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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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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鹏因与被上诉人冯二朋、原审被告陈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二朋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朝朝 上诉人李鹏因与被上诉人冯二朋、原审被告陈朝朝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鹏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二朋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朝朝

上诉人李鹏因与被上诉人冯二朋、原审被告陈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李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李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