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37号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朝朝 上诉人李鹏因与被上诉人冯二朋、原审被告陈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18日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李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上诉人李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