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燕素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武,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金发与被上诉人河南景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金发于2015年1月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景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其医疗期工资、最低工资差额等45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李金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金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社青、被上诉人河南景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金发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审 判 员 董 慧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