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福 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张学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李波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