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桂芳。 委托代理人王富才,系牛桂芳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永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梅,系孟永武妻子。 孟永武、李爱梅、孟建军、姚红霞的委托代理人李兴武,系孟永武、李爱梅、孟建军、姚红霞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林。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系苗林亲戚。 上诉人王富才、牛桂芳、孟永武、李爱梅、孟建军、姚红霞与被上诉人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苗林于2012年4月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富才、牛桂芳、孟永武、李爱梅、孟建军、姚红霞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16250元,利息按月息1.5%继续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2)济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王富才、牛桂芳、孟永武、李爱梅、孟建军、姚红霞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富才、上诉人孟永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武、被上诉人苗林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张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富才、牛桂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孟永武、李爱梅、孟建军、姚红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