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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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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曹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惠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庆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 负责人赵梓惠,该农场经理。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惠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

负责人赵梓惠,该农场经理。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娜娜

委托代理人自来,系曹娜娜朋友。

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曹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金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