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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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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举和与上诉人李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举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玲 委托代理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举和与上诉人李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举和于2014年11月27日诉至济源市人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举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玲

委托代理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举和与上诉人李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举和于2014年11月27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亚玲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赵举和、李亚玲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举和,上诉人李亚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举和、李亚玲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704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