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举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玲 委托代理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举和与上诉人李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举和于2014年11月27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亚玲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赵举和、李亚玲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举和,上诉人李亚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举和、李亚玲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704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