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惠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庆武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因与被上诉人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赵梓惠、仝庆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梓惠、仝庆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赵梓惠、仝庆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