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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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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因与被上诉人周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惠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庆武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胜利 委托代理人曹自来,系周胜利朋友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惠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庆武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利

委托代理人曹自来,系胜利朋友。

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因与被上诉人周胜利民间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赵梓惠、仝庆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梓惠、仝庆武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赵梓惠、仝庆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金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