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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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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凡亚因与被申请人李广备、杨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或撰稿人:事由: 民 事 裁 定 书 附件: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民申字第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凡亚,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7日,住鹿邑县观堂乡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或撰稿人:事由:

民 事 裁 定 书

附件: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民申字第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告、二审上诉人):张凡亚,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7日,住鹿邑县观堂乡观堂行政村观堂,身份证号:412725197808172215。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备,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7日,住鹿邑县观堂乡观堂行政村观堂,身份证号:41272519640227221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光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4日,住鹿邑县观堂乡观堂行政村观堂,身份证号:412725198508242212。

再审申请人张凡亚因与被申请人李广备、光辉返还物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凡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二审程序违法,分配举证责任错误,李广备拒绝书写检材,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妥。为此,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终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二、请求再审判决支持张凡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凡亚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凡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燕振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民申字第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凡亚,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7日,住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备,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7日,住鹿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光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24日,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张凡亚因与被申请人李广备、杨光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凡亚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程序违法。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二审程序违法,分配举证责任错误,李广备拒绝书写检材,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妥。为此,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鹿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及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周民终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二、请求再审判决支持张凡亚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凡亚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凡亚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