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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云灵与被申请人赵玉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周民申字第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灵,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兰,女,汉族,194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郸城县。 再审申请人张云灵与被申请人赵玉兰因健康权纠纷

(2015)周民申字第101号

再审申请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灵,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郸城县。

申请人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玉兰,女,汉族,1947年11月6日出生,现住郸城县。

再审申请人张云灵与被申请人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云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赵玉兰的中指骨折与我无关。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赵玉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张云灵对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张云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云灵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