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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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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宋国红与被申请人刘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国红,又名宋国锋,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杰,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国红,又名宋国锋,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杰,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宋国红与被申请人刘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宋国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国红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