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72-2号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理事长。
被告张海峰,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邱伟娜,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邱金红,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张辉,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太民金初字第27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海峰、邱伟娜、邱金红、张辉已全部偿还了欠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存款70000元。
解除对被告张辉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200元。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