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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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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峰、邱伟娜、邱金红、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72-2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理事长。 被告张海峰,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邱伟娜,女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72-2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理事长。

被告海峰,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邱伟娜,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邱金红,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辉,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太民金初字第27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张海峰、邱伟娜、邱金红、张辉已全部偿还了欠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存款70000元。

解除对被告张辉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200元。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