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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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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宣与李兴军、李继华、李继鹏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李继宣。 委托代理人刘耀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军。 被告李继华。 被告李继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宣诉被告李兴军、李继华、李继鹏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宣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李继宣。

委托代理人刘耀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军。

被告李继华

被告李继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宣诉被告李兴军、李继华、李继鹏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宣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继宣负担。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