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李继宣。 委托代理人刘耀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军。 被告李继华。 被告李继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宣诉被告李兴军、李继华、李继鹏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宣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继宣负担。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