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71号 原告李广俊,男,1972年4月22日,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曹松峰,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明亮(曾用名朱富岭),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香(曾用名王小香),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朱在富,太康县老冢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俊诉被告朱明亮、王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卫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广俊负担。 审判员 王紫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