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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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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均喜、王向阳、李佩、胡瑞敏、胡占伟、胡海洋、王建明、任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44-1号 原告李均喜,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王向阳,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李佩,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44-1号

原告李均喜,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向阳,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李佩,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胡瑞敏,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胡占伟,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原告胡海洋,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明,又名王明,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任文选,又名任文远,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任宗峰,又名任中峰,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彭中卫,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胡森敬,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李学习,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李继峰,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告鲁连群,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喜、向阳李佩、胡瑞敏、胡占伟、胡海洋明、任文选、任宗峰、彭中卫、胡森敬、李学习诉被告李继峰、鲁连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均喜、王向阳、李佩、胡瑞敏、胡占伟、胡海洋、王建明、任文选、任宗峰、彭中卫、胡森敬、李学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均喜、王向阳、李佩、胡瑞敏、胡占伟、胡海洋、王建明、任文选、任宗峰、彭中卫、胡森敬、李学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鲁连群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

冻结被告鲁连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