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091-1号 原告李公平,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赵文付,曾用名赵文福,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公平诉被告赵文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公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文付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公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赵文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城支行存款1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