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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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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卫生与刘伟民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符卫生,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刘伟民,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卫生诉被告刘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符卫生,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刘伟民,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卫生诉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符卫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卫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符卫生负担。

审判员  王紫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