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789号 原告:范群中,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黄翠英,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范彩印,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马颜颜,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群中、黄翠英诉被告范彩印、马颜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群中、黄翠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群中、黄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群中、黄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海霞负担。 审判员 王紫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