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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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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功等五人与彭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武建功。 原告王伟。 原告王站伟。 原告高自得。 原告高宇峰。 五原告的推举代表人武建功、高宇峰。 被告彭洪超。 原告武建功等五人诉被告彭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太民初字第525号

原告武建功

原告王伟。

原告王站伟。

原告高自得。

原告高宇峰。

五原告的推举代表人武建功、高宇峰。

被告彭洪超。

原告武建功等五人诉被告彭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王战伟、高宇峰及其推举代表人高宇峰、被告彭洪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诉称,2012年7月份五原告跟随被告彭洪超在郑州市外国语学校、西华县超市搞室内装修。工程结束后,被告共欠五原告劳务费19540元,并给五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要求被告给付五原告劳务费1954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彭洪超辩称,欠原告武建功、王伟、王战伟的劳务费不错,但是没有欠那么多钱。不欠原告高自得、高宇峰俩人劳务费,因为他们俩人根本就不在被告的工地上干活。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武建功等五原告给被告彭洪超打工搞室内装修。2013年6月6日被告给五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2012年工程款7月份武建功2850元、王战伟4725元、王记伟5240元、高庄5775元,合计18590元。(壹万玖仟伍佰肆拾元整)欠账人彭洪超6月6号。2013年阴历7月底8月初必还。当事人王清峰、王白亮、王白峰。

另查明被告给原告书写欠高庄5775元,是被告欠原告高自得劳务费3825元及欠原告高宇峰劳务费1950元的总和。

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受雇人向雇用人交付劳无成果后,雇用人应当即时向受雇人结清劳务价款。本案中,被告欠五原告劳务费18590元,有欠条为凭,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五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劳务费185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洪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武建功劳务费2850元,王战伟劳务费4725元,王记伟劳务费5240元,高自得劳务费3825元,高宇峰劳务费1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洪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太

审 判 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