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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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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920号 原告宋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920号

原告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