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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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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与张国军、冯俊华、王文太、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96-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未来路。 负责人李朋,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红,任该支行信贷部主任。 被告张国军,男,1969年7月15日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296-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行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未来路。

负责人李朋,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爱红,任该支行信贷部主任。

被告国军,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冯俊华,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文太,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军,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诉被告国军、冯俊华、王文太、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国军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