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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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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洋、于法成、于楷顺、于锦河与杨增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652号 原告于法洋。 原告于法成。 原告于楷顺。 原告于锦河。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增明. 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松峰,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1652号

原告于法洋。

原告于法成。

原告于楷顺。

原告于锦河。

上列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增明.

被告委托代理人曹松峰,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法洋、于法成、于楷顺、于锦河诉被告杨增明追索劳动报酬纷一案中,原告于法洋、于法成、于楷顺、于锦河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法洋、于法成、于楷顺、于锦河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法洋、于法成、于楷顺、于锦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于法洋、于法成、于楷顺、于锦河负担。

审判员  杨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