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413-1号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连喜,任该社主任。 被告张金华,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娜,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孙玲,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金华、王娜、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玲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