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华、王娜、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413-1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连喜,任该社主任。 被告张金华,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金初字第413-1号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连喜,任该社主任。

被告金华,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王娜,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孙玲,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金华王娜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孙玲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4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