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755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审判员 陈新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