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755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1755号

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审判员  陈新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