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初字第00462号 原告蔡××。 被告陈××。 原告蔡××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4日在泌阳县民××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为陈××,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小事争吵,又发现有赌博恶习,长期在县城开宾馆与他人赌博,不谋求正当事业,对家庭不管不顾,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在被告家中既要照顾老人,又要抚养儿子。儿子生病发烧要被告带着去医院,被告在赌博不带孩子去看,让原告自行给孩子买药吃,有好几次因为给孩子看病,原、被告两人大打出手。因为被告赌博的事情,原告经常与其吵架。2014年5月13日,原告找出被告包里私藏的三千元钱。因为这钱被告从中午12点和原告吵闹到晚上八点,破坏了家里遥控器、杯子、台灯和孩子的玩具枪,还把原告的被子和衣服扔一屋子,让原告走,并离婚。原告生气坐公交车回娘家,被告不让回,还殴打原告,把一岁多的儿子扔在马路上,自己开车扬长而去,原告随即报警两次,事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不仅不尽家庭职责,而且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陈××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被告陈××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未提交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原告蔡××与被告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陈××。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蔡××与被告陈××结合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原告蔡××请求离婚,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蔡××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新科 审 判 员 王世专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