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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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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二华、王海红因与被申请人陈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二华,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海红,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二华,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海红,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宽,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生,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月,女,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王二华、王海红因被申请人陈月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二华、王海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特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明本案事实,重新审理并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二华、王海红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不充分。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二华、王海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