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二华,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海红,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宽,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生,住商水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月,女,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王二华、王海红因与被申请人陈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二华、王海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综上,申请人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特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明本案事实,重新审理并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二华、王海红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理由不充分。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二华、王海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