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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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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杜平与被申请人陈胜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平,女,回族,1966年3月29日生,住周口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胜安,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再审申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7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平,女,回族,1966年3月29日生,住周口市。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胜安,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再审申请人杜平被申请人陈胜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平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同居时间原审及二审认定错误。原审认定2005年前后双方同居没有确凿证据且与杜平提供的证据相矛盾。2、原审认定购买门面房的款项l50000元为双方存款无事实依据且无证据证明。事实上该款是杜平自己一人支付且在双方同居之前,该款为申请人杜平自己所有,对房屋被申请人陈胜安也无权要求分割。二、涉案房屋属李琪所有,本案当事人无权分割。1、房屋在双方同居时已转变为李琪所有,并将户名登记在李琪名下,房屋已经不属于杜平和陈胜安的财产。本案中杜平和陈胜安无财产可分。2、李琪和杜平、陈胜安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已经成年,李琪有权利拥有全部房屋的所有权。3、至今陈胜安对李琪拥有房屋未提起异议或撤销程序,可以认定其对李琪拥有房产权是同意行为。三、本案应列李琪为当事人,否则剥夺了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原审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申请事项:1、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陈胜安诉讼请求。3、判令被申请人陈胜安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平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杜平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