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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广东因与被申请人杨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周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东,男,汉族,1951年7月22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勇,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 再审申请人李广东因与被申请人杨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2015)周民申字第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东,男,汉族,1951年7月22日出生,住太康县。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勇,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

再审申请人李广东因与被申请人杨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广东再审申请称:(一)原判决认定证据错误,其提供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杨勇存在侵权的事实依据。(二)杨勇阻碍其建房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三)其损害后果客观真实,杨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杨勇提交意见称:(一)其没有侵权行为,构不成侵权。(二)李广东的再审申请书之中没有任何书写原一、二审法院在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地方。请求驳回李广东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广东不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李广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广东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