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李国军、田秀英因与被申请人李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军,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秀英,又名田翠英,女,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军,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秀英,又名田翠英,女,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国军之妻。身份证号码:412702196011056023。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贞,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再审申请人李国军、田秀英因与被申请人李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国军、田翠英申请再审称:1997年1月11日,李国军向李国贞借款17000元,1998年1月11日李国贞说17000元欠条丢失,应李国贞要求,李国军给李国贞补了本金及利息的证明金21080元,一审中证人赵保旗、田顺民己出庭,证明了还款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偏向李国贞判我方败诉。假设借款事实存在,但是诉讼时效早己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一、二审断章取义,判决书中不讲诉讼时效的事实。其次,田秀英并非本案借款人。一审法院根据笔迹鉴定书,17000元的借条田秀英签字存在虚假,不予认定,但是判决中为什么还是田秀英承担还款责任。显然,一二审判决不严谨性,错误判决无辜行为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请求再审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2290号和项城市(2006)项民初字第020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本案进入再审。2、请求法院裁决田秀英不承担还款责任。3、一、二审所有费用由李国贞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国军、田秀英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国军、田秀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