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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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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运河与被申请人王增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运河,男,生 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村民,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李长乐,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运河,男,生

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村民,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李长乐,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增春,男,生于1969年9月2日,汉族,村民,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王运河被申请人王增春农村建房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运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运河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