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2号 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村民,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李长乐,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增春,男,生于1969年9月2日,汉族,村民,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王运河与被申请人王增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运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运河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