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 法定代表人王耀同,理事长。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罗会与被申请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会申请再审称:一、(2003)扶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扶民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和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均不适格。二、(2003)扶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扶民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的诉讼程序违法。请求:一、裁定撤销(2014)扶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并对本案依法作出实体裁判。二、判决确认扶房交押(99)第049号房地产抵押监证书中的抵押物的抵押权消灭。三、判决被申请人将扶房交押(99)第049号房地产抵押监证书上的房地产归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会申请再审,其事实和理由中均涉及扶沟县人民法院(2003)扶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和(2004)扶民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由于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罗会认为上述两份法律文书有错误,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另行处理。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罗会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