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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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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胡永贤、胡彦春与被申请人刘润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永贤,女,199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彦春,又名胡雁,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永贤,女,199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彦春,又名胡雁,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金建国、金恩惠,西华县娲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润泽,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再审申请人胡永贤、胡彦春与被申请人润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永贤、胡彦春申请再审称:胡永贤与刘润泽于2013年农历正月16日定亲,送定亲礼22000元。后刘润泽以不合适为由解除婚约,双方就退还彩礼数额不一未果。为此刘润泽诉至法院,要求胡永贤、胡彦春二人退还彩礼22000元。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胡永贤、胡彦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周民终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决。现胡永贤、胡彦春仍不服,特具状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胡永贤退还彩礼8000元。

本院认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胡永贤、胡彦春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申请再审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永贤、胡彦春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