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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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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苏红丽因与被申请人任占中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母新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会民,原审被告冯银玲、原审被告苏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红丽,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周学文,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占中,男,汉族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4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红丽,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周学文,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占中,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商水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母新伟,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会民,男,汉族,住商水县。

原审被告冯银玲,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

原审被告苏磊,男,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申请再审人苏红丽因与被申请人任占中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母新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会民,原审被告冯银玲、原审被告苏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21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苏红丽申诉称:任占中对苏红丽的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母新伟向任占中的借款性质为个人债务,苏红丽不应承担还款义务;本案借款是否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苏红丽承担责任应当由任占中承担举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再审请求,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苏红丽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红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王迎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