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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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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姚文科因与被申请人郸城县恒达教育园区、邢云飞,原审被告段晓燕、姚天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文科,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燕燕,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郸城县。 被申请人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2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文科,男,1989年4月3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燕燕,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郸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云飞,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原审被告段晓燕,女,197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姚天军,男,汉族,1967年生,住郸城县。

申请再审人姚文科因与被申请人郸城县恒达教育园区、邢云飞,原审被告段晓燕、姚天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民初字第112号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姚文科申诉称: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百分之三十五的责任明显错误;原审判处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0元,数额过高;被申请人教育园区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申请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再审请求,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姚文科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文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王迎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