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新让,又名顾本才,男,汉族,1950年11月25日生,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维,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崇领,男,汉族,生于1936年12月18日,住鹿邑县。 再审申请人顾新让因与被申请人顾崇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新让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属家庭成员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属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依法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判决驳回顾崇领的起诉。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顾新让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错误认定。三、原审法院认定的承包经营合同疑点重重,应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不当,顾新让与顾崇领家庭内部因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属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为维护顾新让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再审,恳请支持其再审请求。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民初字第1338号判决和周口中院(2014)周民终字第1867号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2、驳回顾崇领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新让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顾新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彦兵 审判员 周海峰 审判员 陶 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