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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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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与被申请人王陈氏、王新望、沈丘县公路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雪勤,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沈丘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灵,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雪勤,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沈丘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灵,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陈氏,女,汉族,1951年6月13日生,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望,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丘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宪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与被申请人王陈氏、王新望、沈丘县公路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周民终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