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民申字第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雪勤,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沈丘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素灵,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陈氏,女,汉族,1951年6月13日生,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望,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丘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宪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与被申请人王陈氏、王新望、沈丘县公路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周民终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未能提出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雪勤、李素灵的再审申请。 |